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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如实告知,守信重诺

一、案例简介

客户陈先生于2023年6月份为自己购买保险,2024年1月因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核实发现,陈先生在投保前已确诊甲状腺结节疾病并多次就诊。陈先生在投保时未将投保前疾病情况如实告知公司、隐瞒既往病史,严重影响公司承保结论,最终公司理赔结果为解约并退还客户所交保险费。

二、经验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陈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我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次出险无法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是在产生意外风险时,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在发生疾病风险时,为您和家人提供保障的工具。投保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后续的理赔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投保时会逐一向客户询问健康告知项目,客户应依据实际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会依据客户告知的具体内容进行投保审核,确认保单承保条件,以避免潜在的纠纷,维护客户应有的保单权益。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