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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案”不“小办”—释法说理化干戈、促和谐

“我真心的对检察官说声谢谢!日后我肯定遇事不冲动,好好遵纪守法”。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言语争执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河南老乡,早年来到东胜区打工,二人之前在河南老家就存在多种邻里纠纷矛盾,互相怨念较深。某日,二人偶然碰面,发生口角之争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腰部踢伤。经人体损伤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害人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看着该案的卷宗材料,陷入深思:“如何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怎样将二人多年累积的矛盾就地化解?该案怎么处理才能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若简单就案办案只会导致积怨越积越深,应从根源上消弭矛盾,遂承办检察官决定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落实好首办案件矛盾化解责任。

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细致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阐明故意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认真倾听当事人及其家属诉求,并在双方情绪激动时耐心给予安抚。最终。被告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13万元,被害人在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下,也愿意主动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二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握手言和,双方矛盾得以化解。刑事和解达成后,东胜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经过听取多方意见,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起案件的办理,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彰显了法律温情和检察温度,发挥了新时代司法检察能动性,提升了刑事检察办案质效。

今后,我院将坚持在首办案件上抓矛盾化解,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任利、张煦佳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