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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8月起施行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8月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该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于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市监发〔2018〕6号)同时废止。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七条,包含了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管理、盟市地方标准管理、附则等具体内容。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要求,明确了不适宜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畴的情况;细化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起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的对象、数量,送审阶段材料报送要求,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的渠道、实施评估,标准制定延期申请,生态环境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相关内容;优化了盟市地方标准管理内容,对盟市地方标准备案审查、标准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各类用表。

[责任编辑:杨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