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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品质提升年】高效调解交通案 当天履行赔偿金

5月15日,东胜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文辉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当天履行赔偿金三万元。

2023年3月17日,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在东胜区鄂托克西街鑫通大厦北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高某驾驶的丰田霸道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高某车辆维修费36746元,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代步费500元,并赔偿原告事故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对维修明细提出了异议,要求对车损申请鉴定并表明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认为撞击霸道车辆部位为左侧,原告维修了右侧几处部位,前杠与左侧门只是刮蹭,维修即可,无需更换。

承办法官针对车辆已维修,当事人对损坏部位有异议无法启动鉴定,如果贸然启动鉴定不仅延长审理期限更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且鉴定必然无果等客观因素,另外,考虑到本次事故必然造成霸道车辆的贬损,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遂耐心细致给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在交强险已赔偿2000元的财产损失外,被告再向原告赔付30000元,双方签订调解笔录与协商后当即履行了该30000元,双方当事人因本次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

今年以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全力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法律为遵循,推动立、调、审、执各环节高效运行,提升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文   辉   张秀)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