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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方面解读《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从六个方面对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增加养犬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问题是加强养犬管理、推动犬类信息化服务的重要保障。《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在第五条增加了经费保障条款,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二、明确部门职责 完善养犬管理体制

鉴于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执法难度较大。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切实有效加强养犬管理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联席工作机制;二是第六条至第八条细化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农牧部门管理职责;三是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在犬只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建立起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三、关于加强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引导文明养犬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爱心人士自发组织养犬协会,自愿出资支持公益活动奉献爱心。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优势,节约行政资源,推动文明养犬,《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新增第十三条,鼓励爱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场所等收留、领养流浪犬、遗弃犬等;二是鼓励社会团体、爱心人士等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带动文明养犬风尚,制止和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三是第十四条规范了流浪犬、遗失犬的领养规定,对于检疫合格、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犬只,可以由他人领养。

四、关于建立犬类信息化管理

为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本次修改对于犬只信息化管理进行了完善。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可以通过犬类信息化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对犬只的管理。

五、关于犬只经营活动

为规范涉犬经营秩序,第二十条规定,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诊疗、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农牧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以法的强制力规范犬只经营市场。

六、关于养犬人行为和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提高养犬人自律意识。第二十一条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禁止携犬只进入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增加不得虐犬、毒犬;三是增加犬只死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为了保障《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对新增行为以及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执法部门和处罚额度。

同时,记者在发布会上还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且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对违反以上法规违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后,呼和浩特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记者 云静)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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