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呼和浩特新闻 > 正文

​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亮点多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31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修改后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公布实施,已经施行了十五年。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我市养犬数量迅速增长,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文明创建进程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市原有的养犬管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新修改后的《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把立法工作与全市犬患矛盾紧密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首府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养犬从“禁养”到“限养”,再到如今的“规范养”的立法思路,凸显出多处亮点内容。

(一)建立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建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增加犬类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保障养犬管理经费工作。

(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将捕捉流浪犬职责全部移交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犬治安案件由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四)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犬只。为犬只信息化管理提供保障,通过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犬只的管理。

(五)加强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引导文明养犬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收留、领养、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管理等活动,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六)、加强犬只疾病管控处理,建设无害化犬只处理公共设施。根据《动物防疫法》机关规定,对狂犬病犬进行规范处理。建设犬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规范犬类管理。

(七)、增设犬只出生后的合法性免疫环节。出生满三个月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降低狂犬病及其他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几率。

(八)、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对拒不执行《规定》中养犬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五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证。

在新修改后的《规定》施行后,一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社会要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全力推动养犬管理法规真正落地实施。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扩大法规影响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要认真按照《规定》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法规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养犬人的文明素质,积极推动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卫生养犬。三要严格执法,加强协同配合,着力提升法规实效。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养犬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全力以赴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相应配套机制,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四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委和各旗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视察,切实加强对法规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法规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王英)

[责任编辑:孟捷]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