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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赤峰中支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法院执行加上“保险锁”

“去年7月,山东某公司诉某公司货款纠纷,在起诉后,作为原告的山东某公司想进行财产保全,由于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财产,最后通过购买诉讼财产责任险的方式,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基本账户,致使被告因基本账户被查封影响投标。被告急于使用基本户进行业务往来,在查封不久,即到法院主动联系原告进行调解,纠纷很快得到解决,货款及时支付。”这一案例,是目前保险行业正在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一个缩影。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查封标的物等额价值的财产或以提供现金的形式予以担保。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或因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难以完成担保手续,保全不能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给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留下了“窗口期”,这也间接导致判决执行陷入困局,造成了原告胜诉后执行难的尴尬局面,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针对上述情况,平安产险赤峰中支近几年积极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仅2019年已为570名客户提供诉讼保全服务,累计保全金额近6.73亿元。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提供保全担保。再者,如因申请错误,致使作为申请人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向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的门槛和成本,也减轻了审判部门为查封、冻结担保财产而额外产生的工作负担,使诉讼保全的作用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路径,为法院执行加上“保险锁”。

在诉讼中,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诉责险一方面提高了案件保全率,维护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可以避免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保险机制下均得到有效保障,减少了诉讼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司法的公信力无形中得到提升,促进了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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