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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信息安全权

【案例概述】

某客户反映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到续期缴费日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催收时态度欠佳,直接在其房门上张贴催收通知单。客户对此不满遂投诉。

【案例分析及提示】

经核实,客户在A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已经到续期缴费日,该保险公司多次拨打电话,均未联系到客户本人,在保单还有7日就面临失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催收,但是客户家中无人,便将催收告知的通知贴于门上。客户认为保险公司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向公司提出投诉。

【温馨提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未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金融信息对外公布,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投诉、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合法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