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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3•15以案说险 | 勿存侥幸心里,远离保险欺诈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王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共计5份。王某于2022年1月向保险公司报案称意外受伤导致右手小指骨折,在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额2万余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医院诊断,发现并非重物所砸,事故与王某描述的情节有较大差距,于是当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传唤王某讲述事实,得知王某无业,因生活拮据,萌生偏薄之意,故将自己小指骨折制造伤残事件。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会认定为保险诈骗: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启示建议]

案件中,被保险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自残导致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提升理赔审核岗位的专业技能,对于异常保单、不符合常理的病例材料等要提高敏感度,联合行业加强保险反欺诈知识培训。

保险消费者,在行使权利、履行保险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保险公司询问,如实充分告知被保险人重要事实,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提供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切勿伪造虚假理赔资料欺诈保险金,切勿心存侥幸,以身涉险,触碰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