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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开展“金融知识微课堂”防范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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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特别说明,以下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的特点

1、极强的隐蔽性: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2、社会危害性的多重性: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3、欺诈主体多元化: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4、欺诈数额较大: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5、犯罪黑数高: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1、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伪造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

2、带病投保:带病投保,是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预谋的骗取保险金。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被业界称为“硬欺诈”的行为,以受益人不顾违法犯罪铤而走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自伤自残来达到获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

4、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5、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冒名顶替,顾名思义,就是假冒他人之名申请保险理赔。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在健康险中最为常见。

6、疾病身故谎称或冒充意外身故: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人身保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同时意外险出现没有观察期。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受益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谎称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并伙同医院或者单位伪造证明文件,从而获得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欺诈的危害

1、污化社会风气:商业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时最大诚信原则,与人们信奉的诚实、信用行为准则是一致的。保险欺诈的不当得利示范作用,使人们的善恶标准发生变异,从而污化社会风气。

2、削弱了保险职能作用:保险欺诈形成了投入(交保费)与产出(索得赔付)隐蔽的另类经济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就乱了正常的经济程序。由于经济补偿职能受到了保险欺诈的削弱,保险对稳定社会再生产、安定社会生活的作用也颇受影响。如保险公司为了识别欺诈风险,不得不延长承保和理赔调查时间,推迟或减少支付保险赔偿金等。

3、诱发犯罪活动:部分保险受益人面对保单巨额获利机会,施行种种骗术,甚至不惜杀人、纵火、自残、毁车沉船……制造保险责任事故,保险欺诈已成为某些恶性犯罪的诱因,影响社会安定。(文 合众人寿 赛娜)

[责任编辑: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