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人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健康告知那些事儿

一、案例简介

2023年5月,投保人H女士经业务人员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我公司关爱百万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2023年11月H女士因肺占位性病变向我公司申请理赔,住院病历中提示被保险人5年前发现肺占位性病变,经与被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5年前体检时发现肺结节,因医生说不严重,每年定期复查即可。近几年因疫情未复查也未有难受症状,未履行告知义务,后提供2018年及2020年肺占位检查资料,经核保审核拒保。我司给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的结论。

二、经验启示

既往症对投保和理赔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投保时一定要”有问必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千万不要故意隐瞒,否则后续很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所以,趁着身体健康的时候尽早落实好保险保障,别等到身体出问题了才想起来买保险,那就真的是为时已晚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