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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温馨提示:诚信经营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案例简介:

客户Z女士于2018年6月3日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22年6月Z女士左耳听力下降,后续检查治疗未好转,公司服务人员联系客户进行售后服务时发现Z女士存在听力障碍,在进一步上门拜访时发现Z女士符合保险条款中轻症单耳失聪的给付条件,公司服务人员协助Z女士在家中线上提交理赔申请资料,当天理赔结案,公司根据条款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2万元。

案例点评: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消费提示:

人保寿险温馨提示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对保险相关情况的询问;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履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以最大的诚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充分说明保单情况。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