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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各种“期”的解释

总有客户反馈:保险合同晦涩难懂,自己看不明白,也怕没别人讲不明白。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保险合同的部分知识:各种“期”的解释。

一、缴费期:是指交保险费的期间,一般有趸交(一次性缴纳所有保费)、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三十年缴。

二、保险期:是指从合同生效日到合同终止日,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合同约定保障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保障时间范围。

三、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是指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通常为10-15天)。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全部已交保费。有了犹豫期,投保人在缴费后仍有时间充分考虑,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段时间,收到合同后仔细查阅保险责任条款、免责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和自己了解的相同,如果存在偏差请及时退保,避免更多的损失。

四、等待期:也称观察期,等待期内出险,无法得到理赔。等待期一般出现在健康险中,通常指疾病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进行理赔是没有等待期的。

五、宽限期:是指保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内,若投保人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和保险金给付责任,所赔付的保险金需要先扣除该年应该缴纳的保费。如果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合同效力中止期。

六、中止期:合同中止期通常为两年,进入中止期的两年内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续保协议并缴费成功,合同可以恢复效力,复效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并重新计算等待期。要注意的是如果中止期内身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有权拒接复效。如果中止期的两年内都没有办理保单复效,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七、终止期: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再提供合同责任保障。

八、诉讼时效期: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起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所谓诉讼时效也就是索赔时效,人寿保单的持有人在事故发生的5年内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