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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检察官巧妙解心结 邻里纠纷得化解

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5月,在乌审旗某镇刘某与张某家土地交界处,刘某与张某因土地用水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张某约刘某在家门口进行协商,因协商不通发生口角,张某一气之下将刘某上衣肩膀抓住将刘某摔倒在地上,导致刘某右脚脚踝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检察官初次尝试和二人沟通,发现双方都有很大的怨气,不愿和解。这是一起邻里矛盾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若简单起诉,双方的邻里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既不利于修护受损邻里关系,也会对社会良好风尚带来负面影响。基于此,检察官多次通过电话听取刘某意见,耐心释法说理、疏导心结,并就赔偿问题与双方进行沟通。几次沟通下来,张某表示愿意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但是刘某却仍然不同意和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检察官随即开展了案件讨论会,最后决定召开一场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听证员纷纷发表意见。认为两家日后相处的时间还长,从修护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不宜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均同意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会后,检察官再次联系了刘某解释了案件的法理、情理。几个小时的沟通后,刘某的态度有了缓和的迹象。几天后,检察官接到刘某电话,表示愿意接受赔偿并和解。

最终,经检察机关调解,结合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决定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并督促张某赔偿刘某17万元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察微析疑还原案件真相、协同多方开展工作表示感谢。至此,这起故意伤害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