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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胜区两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一直以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文某为牟取利益,先后向上线人员购入共计9800元的“虫草伟哥”、“黄金玛卡”等多种性保健食品,在明知上述保健食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欢乐谷以及大兴早市摆地摊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苏某和文某处当场查获了578盒涉案性保健食品。经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诉讼过程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苏某、文某提起公诉,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案发后,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方提示

保健食品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乱象,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谨慎辨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相信夸大疗效的“三无产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赵玮玮、刘利颖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