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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出现意外,共饮者是否需要担责?法院这样判!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牛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后,牛某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牛某家属要求王某与饭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共饮者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死者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饮酒后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其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应对该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其中一人死亡,共同饮酒人有一定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虽然人们的饮酒习惯以及体质差异造成每个人的身体对酒精产生不同的反应,但饮酒过量后可能会致人体意识不清发生意外或者健康受损乃至死亡应是一般人的常识。这种常识构成了饮酒的各方当事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如果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共饮者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院做出判决后,法官对各方当事人均进行了耐心的释理析法,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按期履行了赔偿义务,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事审判一庭  张海清)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