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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进行时】明安镇乡村治理积分制管理分值指导标准

明安镇乡村治理积分制管理分值指导标准

一、奖励积分

1.参加公益志愿活动(包括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巾帼志愿服务、义务植树等)每次奖励2积分。

2.主动帮助邻里照料老人、打扫卫生、代买、代办老人不方便的事项者,每次奖励3积分。

3.主动参与村里矛盾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每次奖励5积分。

4.热心公益事业、响应移风易俗捐资、捐物,每次奖励3积分。

5.顾全大局,不计个人得失,敢于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每次奖励5积分。

6.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积极协调事务的,每次奖励2积分。

7.积极参与群防群治活动,每次奖励2积分。

8.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价值线索等,获得认可的,每次奖励5积分。

9.遵守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建设,每次奖励5积分。

10.对房前屋后进行美化绿化建设,效果好的奖励3积分。

11.简办结婚宴席(以15桌为基础,每桌10人)的奖励5积分;以25桌为限,每少一桌多奖励1积分,15桌以下每少一桌奖励2积分(可累积)。

12.丧事简办、简化送葬队伍,配合政府提倡的殡葬方式的,奖励5积分。

13.不办满月、周岁、祝寿、升学、圆锁等无事酒席的奖励10积分。

14.积极组织或参加市、旗、镇、村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的奖励2-10积分,受到自治区、市、旗、镇、村表彰或获得比赛名次的视情节另行奖励5-20积分。

15.优秀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奖励2积分。

16.获得“道德模范”“精巴媳妇”“文明家庭”“孝老之星”“退役军人光荣户”等荣誉称号的,村级奖励2积分,镇级奖励5积分,旗级奖励10积分,市级奖励20积分,自治区级以上奖励40积分。

17.关心爱护子女,孝敬父母,团结互助,邻里和睦,积极推进镇风文明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奖励5分。

18.在校学生,获得学校奖励者,学校荣誉每次奖励5积分,旗级荣誉每次奖励10积分,市级荣誉每次奖励20积分,自治区级以上荣誉每次奖励40积分。

19.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励40积分,考入985、211大学的奖励20积分,考入一本院校的奖励10积分,二本院校的奖励5积分。

20.获得行业奖励证书、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村级奖励2积分,镇级奖励5积分,旗级奖励10积分,市级的奖励20积分,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奖励40积分。

21.现役、退役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奖励10积分,三等功及以上的奖励30积分。

22.致富能手、种养殖大户,以产业或技术引导周围群众共同致富,奖励10积分;解决3人以上就业,奖励20积分。

23.积极参与产业发展,勤劳致富,努力发展特色产业,奖励10积分;领办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推动产业兴旺,推进生活富裕,奖励20积分。

24.配合村组积极完成重点工作,奖励20积分。

25.积极配合危房拆除、改造的奖励10积分。

26.按要求积极配合坟墓迁移的奖励20积分。

27.党员、村民代表积极参加村级会议及集体活动(包括党支部会议),并服从“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定的奖励2积分。

28.维护村集体荣誉,为村级发展、治理建言献策,被采纳的奖励5积分。未采纳的不予奖励。

29.垃圾按要求分类,柴草、农机具摆放整齐,家禽家畜放养时不造成污染,奖励3积分。

30.积极参与环境政治,落实门前“四包”责任,自觉扫干净、摆整齐,推进生态宜居,奖励5积分。

31.不滋生事端,配合矛盾调解,对于私下无法调解的矛盾报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越级诉求,奖励3积分。

32.配合应征入伍工作,奖励5积分。

33.配合隐患整改、违建整改等工作的奖励5积分。

34.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举报的奖励5积分。

35.积极配合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如排水工程、电信电力业务、污水管道安装等建设的奖励5积分。

36.积极配合村里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发展工作等其它村级决策或工作的,奖励5积分。

37.其它被领导小组认定的事项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处罚扣分

1.不遵约守法,不爱国、爱村者扣50分。

2.不尊老爱幼、不履行赡养责任者扣20分。

3.年内三次被村通报处罚者扣10分。

4.不按任务要求完成义务劳动,维护公共设施、清扫公共场所的扣5分。

5.没按要求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如(禁燃、禁伐、禁赌)扣10分。

6.不按产业管护要求造成一定损失,以及阻碍村里建设,影响发展的扣20分。

7.越级上访、故意刁难、恶意抵诽村干部或管理人员,存有纠纷矛盾、不服从调处,影响工作开展和发展稳定的扣30分。

8.有乱挖、乱排污染用品、农药化肥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扣20分。

9.不配合村委开展工作,恶意阻扰的扣5分。

10.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扣50分。

11.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等不当言论的扣100分。

12.其他违反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乡村治理等行为的视情况扣30-100分。

13.有弄虚作假或存在上述行为的,扣除相应积分项的双倍积分。

14.对不参与积分制、乡村治理的农户不积分。

15.有违反村规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村规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中共乌拉特前旗明安镇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乌拉特前旗明安镇人民政府 )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