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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公诉

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邵某某、马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案情回顾:

1.2011年至2014年、2020年期间,乌审旗某镇居民邵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住房附近的70余亩林地开垦后用于种植农作物玉米,致使林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毁坏程度严重,改变了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2016年年底,乌审旗某镇居民马某某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住房附近的10余亩林地、7余亩草原开垦后用于种植农作物玉米,致使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毁坏程度严重,改变了土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检察官提醒:

擅自开垦林草地,破坏林草地原有植被,改变林草地用途,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代价:

1. 刑事代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代价:恢复土地植被并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未限期恢复土地植被,缴纳土地植被恢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3. 经济代价: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

4. 家庭代价: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身,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人生重大选择时,政审也会受到影响。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