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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10月1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了解到,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规范检查员管理,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九章32条,分别对检查员基本条件、义务权利、遴选聘任、调派培训、考核奖惩、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检查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检查品种,检查员分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检查序列,每个序列分为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同类别,分别建立检查员库,检查员可在不同类别兼任。根据专业能力,检查员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4个层级。对检查员实施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检查能力、工作实绩、遵守纪律和培训情况等方面,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对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

据了解,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将紧紧围绕服务完成好自治区“两件大事”,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员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药品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