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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重协调化解争议促和谐

为了切实提高执法效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在加强行政诉讼协调的同时,认真了解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抓住引发行政纠纷的实质性问题,积极寻求解决行政争议又能实现当事人真实目的的最佳诉讼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两年来,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为22%。

首先,把握好立案环节。在立案阶段,认真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起诉材料,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加强释法疏导,耐心细致地做好原告的息诉工作。针对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及时与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力争在诉前化解纠纷。例如,行政审判庭在审查一起信息公开案件时,发现原告向行政机关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法官第一时间通知该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人经核实,是门卫代收了邮件,但未转交工作人员,所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原告答复,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该负责人当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原告取得联系,双方就申请公开事项进行了接洽。至此,一起行政诉讼纠纷在立案前及时得到化解,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了行政管理关系的和谐,也避免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根据个案特点,采取不同的协调方式。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及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的,就重点做好原告的释法劝说工作促其主动申请撤诉。例如,在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经过庭审,双方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形成共识后,法官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分析讲解,最终原告意识到自己的主张不能成立,主动申请撤诉。对于经审查行政行为违法或有瑕疵的案件,法官就着力做好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换意见,行政机关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后,法官再与原告协调,说服原告申请撤诉。

另外,积极落实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审判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于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不单单要理清民与“官”的纠纷与关系,更要认真、仔细研究其行政诉讼背后所隐藏的矛盾与原因,只有将真正的矛盾解决了,将行政诉讼背后的原因化解了,行政诉讼案件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圆满结案。例如,在一起房屋登记管理案件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但其实真正的矛盾双方是原告与案件第三人,洞悉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后,法官找准切入点进行协调,最终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原告对该起行政案件申请撤诉。

通过强化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实现双赢,既彻底解决了行政纠纷,有效化解了官民矛盾,同时也有助于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抵触情绪,改善了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有利于行政诉讼的健康开展。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张蓉)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