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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4月2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反特许经营合同采购商品,违约!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包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姜某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造成损失,诉请赔偿。包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系案涉商标的专用权人,通过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授权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定区域内以买断方式销售其产品的特许经营权,但是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其柜台销售非从包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带有案涉商标的商品,构成违约。但是对于违约金的主张,因当事人缺乏相应的证据,未予支持。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特许人应当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适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未按照约定的经营模式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例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违约的相关情形,被特许人应当恪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特许人也应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该案为市场主体诚信履行合同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特征一样?侵权!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王某某系专利号为ZL201520836958.4名称为“植物种子幼苗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杯状网罩结构和脚架,其特征在于杯状网罩结构呈杯状顶镂空,侧面为栅栏结构,底部和脚架相连接,杯状网罩结构和脚架用塑料注塑工艺一次性注塑连接,其特征在于脚架包括三个脚。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王某某主张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的全部权利要求一一对应并且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以及合法来源抗辩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0元并停止侵权。

典型意义: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应当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判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或者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本案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被告提交的公知技术作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任何一份单独的公知技术均不一致,且不属于已有技术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应当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一份单独而完整的技术方案,两个以上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破坏原告的创造性属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审查的范畴。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且现有技术的审查,可以直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比对方式至关重要,本案明确了现有技术的抗辩对比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案例三:你卖的产品图案是别人的美术作品,侵权!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叶某因被告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图案系叶某享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叶某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展示、销售使用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中,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证据是原告通过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的取证功能对侵权行为进行的取证。该证据采用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电子数据证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使用的越来越广泛,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重点在于取证、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和存储方法的可靠性审查,电子证据所涉技术被篡的可能性以及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本院通过对该电子证据的全面审查后进行了认证,对于当事人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证据使用规则具有指导作用。

案例四:鞋宿还是鞋速?一字之差,侵犯商标权!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李某某系包头本地人,其自行设计并注册了“鞋宿洗鞋”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鞋速洗鞋”为店名对外树立招牌,并使用“鞋速洗鞋”“鞋宿洗鞋”字样的装饰和包装对外经营,并在各公众平台上广为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同类服务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标识、装饰、包装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耐心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某共获赔27000元经济损失,被告承诺不再使用“鞋宿”相同或近似读音的店名。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的减小了对被告经营的不利影响,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近年来,包头市法院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在保护商标权人知识产权利益的基础上,告诫被告要依约诚信经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了本地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安心创业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假瓶罐装变“真酒”?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假冒包材,从酒厂购买散酒后直接灌装成假冒转龙液典雅鹿王酒、八年鹿王酒后销售下家。康某某参与了杨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典雅鹿王、八年鹿王两款酒,两人涉案金额17万余元。二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违背注册商标所有人意志,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处罚制度。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转龙液典雅鹿王酒、八年鹿王酒以价低质优的品质在包头地区具有相当销量。被告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的转龙液典雅鹿王酒、八年鹿王酒,损害了商标注册权人的商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制假售假伪劣商品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六:自媒体人注意了!你的一篇推文引用内容也许侵权了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2022年申请人将其《面包吉咕咕鸡二》美术作品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10:37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名为《我市两条干线公路即将全面建成通车,开车出行包头周边无障碍了!》的文章中使用了申请人的涉诉美术作品,但该使用行为未经申请人授权许可,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石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该案符合诉前调解条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诉。

典型意义:该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在石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大,具有普遍性。此外,该案的申请人在厦门市,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实现了调解员、法院与当事人“隔空对话”,“一次不用跑”就能化解矛盾纠纷,最终结案。通过线上调解,为企业节省了时间、诉讼费用等,极大减少了企业诉讼成本,最大程度保障企业利益。文/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周 蕾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