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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内蒙古分公司315“以案说险”|保险不能“突破保险利益”

案例简介:

2022 年 6 月,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2022年7月,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称王先生为该单位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王先生并非该被保险人公司员工。【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 65 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情况属于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内容,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中设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新增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意外时,谎称王先生为本公司雇员,对其进行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核查后,此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风险提示: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在财产险中,当某项财产(保险标的)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即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原则之一。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对法律条款认知不足,有的人在短期内掉入“保险利益”的旋涡中,走上保险欺诈的不归路。因此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拒绝保险欺诈,保护自身利益。

[责任编辑:赵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