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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  4月2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条例》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内蒙古标准化改革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相比,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更加突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

“五大亮点”包括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 《条例》还实现了“六大突破”,在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加强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六个方面增加制度供给,进一步激发标准创新活力。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