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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记者从4月27日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该《条例》的实施,是我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为提升我区标准化工作效能提供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据介绍,《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37条,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我区标准化改革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更加突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

“五大亮点”包括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条例》实现了“六大突破”,即在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明确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以此进一步激发标准创新活力。(记者  李国萍)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