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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达拉特旗司法局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精准化解涉企纠纷

为营商环境撑起“司法盾牌”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刘某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某企业车间作业时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该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正与当地另一家企业进行兼并和股权转让,企业负责人因忙于清产核资、洽谈兼并的相关事项,因而疏忽了职工刘某受伤赔偿一事。刘某出院后,与其家属跑到当地劳动部门,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刘某与该企业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刘某购买社会保险,因此想要认定工伤还需确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及赔偿金额难以协商,引发纠纷。

【调解思路】

开发区司法所在接受企业和刘某委托之后,将工伤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两套方案同刘某及家属进行讲解及分析,听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分析后,刘某及家属自愿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向去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刘某提供的考勤记录、住院治疗的相关手续及走访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纠纷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

在走访了解该纠纷的实际情况后,开发区司法所对这起涉企纠纷高度重视,进行登记受理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同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本案系因工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刘某认为自己在企业车间工作,导致左手中指骨折断裂,住院7天,企业理应承担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务工费等。但企业负责人认为刘某存在施工操作不当以及属于公司临聘人员,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无法按照企业正式职工的标准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有待进一步协商。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刘某是在为企业夜班值守期间受伤是事实,且刘某的伤情对以后生活也确实带来不便,提出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情的,企业对刘某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同时向企业负责人讲述此时正值企业与另一家公司优化资源,合并重组的关键期,不能因小利失大利,当前应该拿出解决方案,将做工作重心用在清产核资、盘活存量资产,搞好合并后的产权界定,最终在调解员一番法理情的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15日,经调解员反复做各方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于2022年3月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刘某不再向该公司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订后,刘某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调解协议签订完后,人民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月23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协议赔偿款已支付,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法条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点评】

该涉企纠纷看似复杂,但关系到企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司法所不及时介入,加以引导调处,则双方矛盾可能加深。在本案中,看似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实则涉及到数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这起纠纷的成功调处带来很深的启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难题,纠结在法理、情理和民俗之间。当遇到这样的纠纷时,调解过程中的沟通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的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员首先要仔细的调查、走访,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十分重视他们的意见,对有理正当合法的,予以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于法于理认真加以分析解答,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努力缩各方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达到各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典型意义】

自全区政法机关“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开发区司法所着力寻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努力转变思想,多措并举开展涉企案件源头化解、精准化解,这样的涉企纠纷化解工作不仅仅要化解矛盾纠纷,更要向人民群众传达“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 的法治理念。

正如本案当事人称:“真是没有想到,这个案子不需要通过诉讼,就给调解成功了,有这样既有专业经验、又热心为民的调解员,给我们企业减轻了不少诉累,太感谢了”。(开发区司法所 供稿)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