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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企业承包修建某苏木大桥,此桥在当事人包某的草牧场旁边。3月1日,企业员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电焊火苗掉入包某草牧场的干草中,因春季风大未能及时控制住火势,烧掉了将近1000亩草牧场的草。企业负责人张某与当事人包某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考虑到纠纷涉及村民和企业,如走诉讼程序将增加村民和企业的诉累,本着便于双方尽快解决纠纷的原则,当即接受了调解。

【调解过程】

司法所长白某接到申请后,3月2日与调解员张某,嘎查书记阿某三人进行实地查看。

企业负责人承认大火发生的原因是企业员工在施工时不慎将电焊火苗落到草牧场内干草中导致,且烧毁面积为1000亩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企业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当事人包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对上述论证并无争议,但是在企业每亩赔偿多少钱的问题上产生很大分歧。

企业负责人认为他们只是无意中引起火灾,而非故意放火,且现在是春季,草牧场没有耕种任何农作物,有的只是些干草,应按每亩20元赔偿。而当事人包某称,因为地被烧毁,今年无法放牧且有可能无法耕种农作物,故每亩地的赔偿金额不能少于70元。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决定择日进行再次调解,同时将这一案情及时向当地苏木政府进行汇报。

3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嘎查书记阿某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包某放牛羊的草牧场被毁后需要买草,且因为被烧毁有可能今年无法再种植或者稍晚时日才可种植,定会影响今年农作物收入,理应多得些补偿;对于企业来说此次事件是无意中造成,且积极采取行动扑灭火情,认错态度好,按包某的说法每亩70元赔偿金额过高,不合情理,以市场价为依据可按每亩赔偿55元计算,1000亩地,共计5.5万元。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劝说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态度发生了转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3月5日,企业负责人张某与当事人包某来到司法所,张某按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付给当事人包某5.5万元赔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村民与企业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通过采取实地调查、讲解法律法规(包括向当事人赠送法律文本)、适度情感劝说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促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当前,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事关营商环境”的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心用力用情办好每一件涉企案件,有效提升市场主体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便利度。本案的成功调解,就是其中的一件典型案例,对今后解决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兴安盟司法局 供稿)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