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呼和浩特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月1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在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18条加油枪计控主板。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没收该公司加油机6台;没收全部违法所得8662365.07元;罚款1200元。

案例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发现,呼和浩特市腾达加油站有限公司的部分加油枪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计量检定、流量测量变换器调整轮铅封被破坏。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没收该公司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039557.18元;罚款1000元。 

案例三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呼和浩特市尧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肉饺子饺馅中掺杂了猪肉和鸡肉。经执法人员抽验核查,原料馅内均掺杂了动物鸭源性成分。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牛羊猪肉馅水饺、馄饨共计7016袋;没收件原料碎肉、动物油脂和包饺子机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00645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四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明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香眠”固体饮料和“宁压茶”固体饮料,宣传有改善睡眠和稳定血压等治疗功效。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00000元。

案例五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通过抽样检验,发现呼和浩特市金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0#车用柴油“十六烷指数”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618.8元;罚款16934.4元。

案例六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赛罕区小爱餐馆在销售活海鲜时,将捞虾的水故意与竹节虾一起上称称重;销售珍宝蟹时秤盘不去重,将秤盘及捞螃蟹的水一起称重。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餐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0元。

案例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上,宣传“0.99元,抢秒杀”,但未标明限时秒杀的时间段、秒杀商品计量单位、秒杀商品限量数量,且在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宣称“本地现摘菠菜,农家有机种,农村无污染环境生长”、“农村散养溜达鸡”、“精选鲜鸡蛋,产地深证市”(实际产地为河北省)。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0元。

案例八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回民区万惠市场水果大厅中,存放有进口香蕉2493件。经回民区疾控中心对该批次香蕉143份核酸采样,显示有9份样品初筛呈阳;进行复核后,仍有3份香蕉内包装塑料袋表面涂抹物为阳性,4份单基因阳性。该公司未能严格履行货物进场索证索票检查义务;未履行进口食品进厂前的蒙冷链24小时报告制度等。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庞润福中西医诊所,从微信号名为“协力中药直肠雾化13404803647”的赵红红个人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销售的行为。至查获时,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10000元。

案例十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会处“恒大翡翠华庭”营销中心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距离恒大翡翠华庭1公里(5分钟)”的广告内容。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

案例十一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和聊天群里发布“快转发!转给身边的高三学生家长!呼和浩特市某行政机关、某报社联合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两个考点进行2021年高考考点服务工作。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派各中心优秀生涯咨询师为考生家长进行高考志愿和生涯规划一对一咨询。”等信息。经查,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冒用上述行政机关和报社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案例十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赛罕区华兆酒行在经营中,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茅台系列)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没收该酒行违法所得900元;罚款3000元。

案例十三

2021年3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转来的消费投诉,投诉人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舞翼舞蹈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为孩子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后由于该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了教课老师,投诉人提出退还剩余学费。该培训机构以投诉人已签订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写有报名后不予退费、该培训机构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为由,拒绝给投诉人退还学费。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培训机构认识到其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遂一次性退还投诉人剩余学费3210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

[责任编辑:贾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