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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最高罚款300万!

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要求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行为。

同时,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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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三家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最高罚款59万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月16日,该局公布了一批处罚决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乳清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9万、8万、8万的罚款。

据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额尔德木图介绍,以上三家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经过立案调查取证现向社会公开曝光处罚决定。额尔德木图说,内蒙古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15日共生产了14箱(每箱50袋)食品,其中3箱标注虚假生产日期,3箱价值才900多元,罚款8万元,付出了沉重代价。今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查处及曝光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首府营商环境,维护首府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