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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物未付钱,跳楼受伤后索赔 法院:不支持

“你的包里是不是有什么东西没付钱?”

是恶意偷窃?

还是忘记付款?

一袋鸡腿引发纠纷

六旬老人翻窗跳楼

涉事超市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

老人超市购物因付钱争议

翻窗跳楼受伤后

起诉超市要求赔偿的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老张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离开摊位,在化妆品区将未付钱的鸡腿放入包内,并打算径直离开。超市工作人员黄某发现并进行阻拦,双方因价款是否支付产生争议,后至超市二楼办公室处理此事。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谁料,老张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沿着二楼外侧较窄设备搁置板行走,后从二楼跳至货车车顶,并从货车跳至地面,导致自身多处骨折。

老张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对是否付款记忆不请,在与工作人员胶着之际情绪紧张,采取翻窗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并花费医疗费进行治疗,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及护工费。

超市辩称,超市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老张的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其提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从其是否有过错、是否有侵权行为等以及老张自身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

根据双方的陈述,老张与超市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超市工作人员仅阻止老张直接离开,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

老张在被发现未支付鸡腿价款后,不能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擅自从二楼窗户翻出,作出危险行为,故超市对老张一系列危险行为并最终受伤不存在过错。超市的阻止行为,以及要求老张至办公室处理的行为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系合法的自助行为。

关于老张受损害的原因,超市工作人员的劝阻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老张从窗户翻越并跳落致伤,造成老张受损害的行为系其自身采取不理性的方式从二楼窗户翻出并采取一系列危险的行为所致。老张受伤后,超市即报警,老张随后被送医,超市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老张的损害亦无因果关系。

综上,对于老张的诉讼请求,园区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老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老张与超市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超市对老张的突发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劝阻,不存在过错,超市与老张的交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与老张的损害后果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

老张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老张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7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亦是司法的引领指南。每个人应以诚信为守则,从身边事做起,从小事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