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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学习贯彻《内蒙古精神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

4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学习贯彻《内蒙古精神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常青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主任医师于广军,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自治区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常青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感谢媒体记者朋友们多年来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关注以及宣传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制定背景及意义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2016年,国家综治办对精神疾病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综合考核,我区排名全国倒数第二,仅好于西藏。2017年,自治区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法检查发现,在执行《精神卫生法》过程中,存在政府和部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责任落实不到位,精神疾病患者医保、救助政策,以及精神卫生人员培养和保障政策等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足、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而当时,我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仅15家,主要分布在盟市所在地,旗县所在地仅有5家;全区注册精神卫生专科医师629名,其中约90%的医师在盟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全区精神科床位平均2.06张/万人,明显低于全国平均2.75张/万人的水平;我区报告严重精神障碍病例数从2014年的43726人上升到2017年8月底的100882人,报告病例呈快速增长态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率达到60%以上,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比较突出,公民心理健康问题和严重精神障碍对个人、家庭以及经济社会的影响已经不容忽视。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民心理健康,自治区人大将精神卫生地方立法列入第十三届人大立法规划。

根据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安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代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送审稿,经法定程序广泛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提交审查论证和修改,于2020年11月2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部《条例》结合自治区精神卫生工作实际,针对突出问题,新设十多条措施,细化和完善了上位法较为原则的20多条规定,确立了针对性的、进一步落实《精神卫生法》的制度措施,奠定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方面的法治基础,奠定了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法治保障,体现了法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文关怀,对解决当前精神卫生突出问题,保障和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主要内容

这部《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落实措施,细化和完善了实施上位法的规定。

(一)完善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措施。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对于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提升公民健康素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是立法目的增加“促进公民心理健康”这一精神卫生工作根本目标,体现为了人民健康的初心和使命。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建设和发展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责任的内涵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将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四是细化和完善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家庭成员以及媒体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职责。五是细化和完善了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规范。六是明确规定精神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的主体与职责。七是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逐步实现将心理健康评估作为常规体检项目”,旨在提高我区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心理健康、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和水平。

(二)细化和完善了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制度规范。一是明确了根据国家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并组织实施的主体。二是结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职责,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督促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规范了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和急危重躯体疾病的会诊、转诊、收治制度及其职责规定。四是细化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患者住院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入院、出院办理责任主体以及出院转介规范。

(三)细化和完善了精神障碍康复保障制度和规范。为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条例》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规定了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二是细化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核查登记、建档立卡以及进行随访、病情评估和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等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康复服务内容,并倡导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四是明确规定了残疾人联合会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做好就业转介的职责。五是依据《民法典》《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规定,细化了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

(四)细化和完善了保障措施。为了促进公民心理健康,进一步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构和人员配置、人才培养、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制度、就业支持主体及其职责方面作了细化和完善。比如,明确规定“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等所需经费”。

此外,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对不同主体和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三、扎实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截至目前,全区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11.7万人,报告患病率为4.62‰,较2014年的4.37万人增长近167.7%,报告病例持续呈快速增长态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率达到62.57%。根据2019年全区居民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任何一种精神障碍终生患病率为18.75%,全区不同程度精神障碍患者约有476万人。这些数据表明,精神卫生问题依然严峻。

面对这样的形势,为了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通知,作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部署,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各类手机自媒体平台,采取文字、图解、海报、视频短片等形式,结合宣传对象特点,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法》《条例》“六进”活动,通过本系统各级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和研讨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宣传活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同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和《条例》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措施、组织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指导与督促落实。

《条例》施行在即,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希望能够形成浓厚的《条例》学习宣传氛围,使全社会关注心理健康,关注精神障碍预防,动员全体公民、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推进全民健康的行动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在我区有效实施,切实落实,有效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加快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真切地希望继续得到媒体在卫生健康公益宣传方面的大力支持!

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晨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那么,《条例》为公民提供心理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杜雪梅:您提的这个问题比较大,不过,对于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而言,又非常重要。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一说。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区正在各盟市进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各盟市建立了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设置了心理援助热线。2019年完成的全区居民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显示,全区不同程度精神障碍患者约有476万人,其中心境障碍现患率为5.38%,抑郁症现患率是3.08%,焦虑障碍现患率为4.64%,精神分裂症终生患病率为0.27%,物质使用障碍现患率4.42%,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终生患病率为7.82%,睡眠障碍现患率4.93%。截至目前全区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11.7万人,报告患病率为4.62‰,较2014 年的4.37万人增长近167.7 %。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区精神卫生问题及其影响不容忽视。

其次,介绍一下《条例》关于心理服务的制度措施内容。共有14条,新设了5条,其余对上位法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完善。

在建设心理服务体系和机制方面,第九条细化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第十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服务”。还有第十一条作了司法、公安等部门对于特定人群实施心理疏导和干预的职责规定;新设第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在规范并提供心理服务方面,规定了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用人单位的职责任务。同时新设第16条,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逐步实现将心理健康评估作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着重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在公益宣传和引导方面,第二十条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配备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读物”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公共场所的职责。

在心理服务管理和保障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心理援助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快精神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精神卫生信息平台,健全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职责义务方面,在上位法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做好看护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三,表达一下期望。希望全社会对心理健康引起高度关注,希望各位媒体朋友们,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同心致力于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率已经达到62%以上,为了防止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条例》在患者就医保障、社会救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于广军:对于您提的问题,《条例》主要有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第三十九条作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细化和完善。《条例》不仅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符合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还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项目纳入各级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全部参保,明确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二是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作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救费用、社会救助对象和主体规定。在应急医疗急救费用支付对象和主体方面,规定“身份不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应急医疗急救费,从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社会救助对象和主体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贫困和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社会救助”;此外,规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第四十五条细化了就业支持主体及其职责规定。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同等待遇”;还规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如此,本《条例》的以上规定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患者就医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内蒙古日报记者:刚才常青副主任讲到,目前我区仅有62家精神卫生康复机构,为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隋晓杰:为了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水平,首先,《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规定。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二是“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三是“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鼓励已建成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创造条件,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其次,《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应当及时对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病情评估,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再次,《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康复服务职责作了规定。要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传授康复方法。鼓励和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

最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支持范围,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做好就业转介”的职责。

《条例》对政府及各有关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方面的职责作了完善和细化,将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

新华社记者:严重精神障碍作为特殊的慢性疾病,往往需要长期居家治疗、康复,如果监护人管理不好,精神障碍患者极易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条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有什么规定? 

杜雪梅:您问到了问题的关键。目前,90%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是以居家为主的,患者监护人的看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除了《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外,本《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监护人职责义务的细化和完善:

一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住院手续”。

二是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三是第二十七条规定“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承担监护职责,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是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

(一)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护理患者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三)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接受治疗,配合随访等服务管理活动;

(四)帮助患者进行居家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五)患者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是为了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减轻患者家庭负担,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自然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给予适当的监护补助”。

在此,希望监护人能够更加重视精神障碍患者,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和义务,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早日康复、回归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