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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法院两名同志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2019年全区优秀法官

2019年,乌兰察布市法院荆茂、姜永利两名同志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区优秀法官。

业/务/素/养/高  办/案/全/能/手

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荆茂同志

先进事迹

荆茂同志,1984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7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同年通过自治区法检两院公务员考试考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工作。2011年10月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14年12月任命为审判员,2016年8月任命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在职工作期间,完成了东北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民三庭副庭长(根据工作需要现在商事审判庭工作)。

荆茂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中,时刻与党中央和院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团结同事,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党委和人大监督,处处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始终保持着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积极性、先进性,完全能够胜任审判工作,其工作得到了院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先后在2013年度获得“个人嘉奖”;2015年评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公务员”;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我院“优秀共产党员”。

荆茂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审判业务第一线,先后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三庭、民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岗位工作,并且根据工作需要在民事审判业务口多个业务庭工作过,参与了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多起民事案件。曾先后承办我院第一起票据纠纷案件,我院第一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自《破产法》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两件破产案件,并多次参与审理院里指定的案件。多年来,荆茂同志审理了大量的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商事案件审判经验,是我院商事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的法官,也是我院商事案件审判的骨干力量。尤其是在涉金融案件、保险案件的审理方面,荆茂同志其在裁判过程中形成的审理思路、裁判方式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为本地区相关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裁判规则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论在哪个岗位,荆茂同志始终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尤其是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年均承办案件的结案数量及参加合议数量在同业务审判部门名列前茅。荆茂同志2017年共结案77件,2018年共结案152件,审限内结案率为100%,2019年共结案120件,年终结案率为95.8%,其中涉金融一审案件全部调解结案,结案率为我院一线民事法官第一名。

面对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现状,工作日几乎全部用以开庭、合议、调解等工作,为保证案件能在审限内高质量结案,相关文书制作只能利用休息时间,自觉加班加点工作已是常态。同时,庭里面甚至院里面的很多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都交由荆茂同志主审,体现了院领导和同志们对他的信任。无论案情多复杂,当事人多难缠,对交办的案件,从没有过推拖、推靠的思想和行为,从没以“不愿做、不会做”等理由推拖过任何工作,体现了共产党员应有的担当。在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院里庭里交办的任务外,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还撰写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部分文章在《人民法院报》和有关期刊发表。2019年,荆茂同志作为课题第一执笔人,参与了乌兰察布中级人院承办的内蒙古高院重点课题任务《司法责任制下三类人员工作饱和度问题研究》,完成了《基层民事法官工作饱和度研究­——以乌兰察布市牧区巡回审理和城区坐堂办案为例》课题论文的大量调研、撰写工作。

荆茂同志在工作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五个严禁”要求。办案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和违纪违法情况,亦未因私利或私情影响审判工作。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各种诱惑面前能够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所办案件能够达到对党负责,对审判事业负责,对个人前途负责的要求。

历/十/六/载/青/春/岁/月 未/忘/来/时/初/心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永利同志

先进事迹

一、基本情况

姜永利,男,39岁,蒙古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分管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综合办公室、涉诉信访、民族团结工作。

二、所获荣誉

1. 2019年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2018年度全区法院先进个人”;

2.2018年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区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先进个人”;

3.2017年被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4.2017年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三等功”;

三、主要工作事迹

(一)不断强化思想建设,牢牢抓住理论学习不放松。

姜永利同志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指导实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旗帜鲜明讲政治。姜永利同志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向党中央靠拢,拥护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创造性的完成工作目标,推动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三)率先垂范,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姜永利同志工作能力出色,工作作风踏实,平易近人,勤政务实,与全院干警共同进步。在日常管理上,配合院长及院党组制定规章制度,并带头遵守。在问题处理上,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时刻塑造一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精诚团结的氛围,受到全院干警的一致好评。

(四)认真抓好分管工作,依法履职,服务大局

1.坚持一线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入额以来,姜永利同志始终坚持在一线办案,主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优质高效的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2017年至2019年办案数量均达到了市中院规定的办案比例。其中,2017年共受理案件34件,审结30件,审结率88.24%;2018年受理案件48件,审结48件,审结率100%;2019年,共受理案件39件,审结39件,结案率100%,2017年-2019年,姜永利同志办理案件数量占全院法官人均结案数的比例分别达到了43.40%、54.33%、43.15%。三年来,判决案件无一改判、发回重审,服判息诉率100%,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切实抓好民商事审判,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姜永利同志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新的突破。2019年,分管的民商事审判共受理案件885件,审结830件,审结率93.79%,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

3.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姜永利同志致力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水平。在姜永利同志的推动下,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绩效提升暨工作统筹推进周例会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员额法官在周例会上对重点难点案件进行集中交流研讨,制度推行至今,累计研讨案件超过500件,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赢得当事人对我院审判工作的高度评价。

4.以审判管理为“杠杆”, 助推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姜永利同志充分认识到审判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审判管理工作为“杠杆”,全面把控办案质量。一是制定了《察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质增效年”活动的工作方案》,明确了降存量、控增量,降发改、减申诉,分快慢、缩周期,提质量、增效率的总要求和各项具体任务指标,确保了全年的审判管理工作如期有序开展。2019年审判管理工作考核中,案件调撤率、两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延长审限比、当庭裁判率等六项指标均已达标。二是严格绩效考核,注重“内部挖潜”。对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结案率、发/改案件数量等核心指标进行精准把控,将绩效考核的压力有效转化为办案的动力。2018年,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绩效考核中位列第一名。三是加强审限监督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主动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临近审限案件与长期未结案定期进行通报,及时与各团队、承办人沟通,重点解决长期未结的积案、难案,努力提高结案率,进一步加强了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5.甘于奉献、主动担责,扎实推进信访工作。姜永利同志充分发挥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的精神,努力化解人民群众对我院司法工作的误解,多次化解信访难题,2018年,姜永利同志被自治区高院评为全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6.俯下身子做桥梁,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提起民族团结,姜永利说道:“维护民族团结是所有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推进民族团结就体现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姜永利同志和各族干警始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把民族政策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每逢传统节日,他都会亲自走进各族干警家庭慰问,对外,努力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活动,组织干警利用发放宣传册、悬挂横幅等多种途径,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经过不懈努力,察右中旗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7.挺直脊梁做灯塔,廉洁自律展形象。姜永利同志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办案中,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主动拒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不合理要求,不收受财物,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姚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