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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法律关系找不准、主体不当被驳回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诉被告主体不当,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杨某通过车某介绍向王某购买煤炭,车某系杨某购煤代理人,之后车某按照王某指示向被告某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汇入90000元购煤款。王某以车某欠其煤款为由,将该笔款项抵顶了其欠被告某公司的煤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发货,被告拒不发货。原告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将诉某公司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购煤款90000元。

裁判结果: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并非没有合法根据致原告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其并不是不当得利的取得者。被告是基于与王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从而收取了90000元煤款。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事实或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引导原告诉讼的正确方向,诉讼费全部退还原告,减轻原告诉讼负担。

法官提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诉对主体是正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找准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切不可盲目诉讼。

供稿 : 伊爱雄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