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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审判涉恶案 被告获刑一年多

4月7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利用远程庭审系统,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王某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达茂旗人民法院首次尝试远程视频审理刑事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受蒋某生(已判决)委托,韩某国(已判决)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江、刘某义(已判决)、常某(已判决)、高某(已判决)等人,多次到包头市某公路建设材料供应有限公司,采取封堵运输道路等方式阻碍其正常生产。2017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江受韩某国指使,与贾某军、刘某义、程某军、常某、高某等人到包头市某公路建设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寻衅滋事,随意殴打该公司法人及两名员工,情节恶劣。其间,被告人王某江用苍蝇拍扇打一名被害人面部,贾某军用木棍殴打其身体,致该被害人面部、腿部多处受伤。2017年12月11日,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江伙同多人前往某公司随意殴打三名被害人,致一名被害人轻伤,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受蒋某生委托,韩某国为个人利益,纠集王某江、贾某军、高某等人,以为蒋某生索要股权为由,在2017年8月27日至9月5日期间,以威胁、堵路等方式多次阻止某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及2017年9月27日再次纠集王某江等十三四人前往某公司寻衅滋事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江、韩某国、刘某义、贾某军、常某、高某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江虽然积极参与了韩某国组织的犯罪活动,但是其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江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 周忠义 通讯员 卜慧敏)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