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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执法队”一审被判1年至9年不等徒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9月27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贤等7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分别被判处1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贤自2008年开始非法开设典当行。为保证高额利息的收回,王某贤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武某某、姜某某、王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为其充当“地下执法队”,向他人高息发放借款,并多次以索债为由到被害人及近亲属住所喷字、半夜响炮,任意毁损、占用被害人财物,对被害人谩骂、恐吓、威胁、殴打,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自2008年起,该犯罪团伙先后实施5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以王某贤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在王某贤的组织、指挥下,组织成员武某某、姜某某、王某、郭某某、何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集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贤多次纠集被告人武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王某、何某某以索债为由,辱骂、恐吓、殴打、驱赶他人、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贤多次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何某某、李某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贤纠集被告人武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王某、何某某,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故已形成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