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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形成四级物业工作体系 居民可通过多种渠道反映物业难题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形成“市、区(旗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工作体系,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并且将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旗、县、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让居民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物业管理,强化物权意识、购买服务意识、自我维护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家庭服务和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11月,呼和浩特市就组建了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专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编制全市物业管理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行业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等所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关于物业费收取的标准如何制定、包含哪些费用,是居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据市小区局工作人员介绍,物业费收取标准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只适用于保障性住房,除保障性住房以外都执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参照国家或者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并到项目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目前,物业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9项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费的收取周期,由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物业费可以按照月、季度、半年、年度等方式由业主预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应提供发票等国家法定票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建成但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商支付物业费。

如果物业企业不按照合同中约定履行职责,居民可以向所属区域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指导物业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

为了畅通市民诉求渠道,我市设立以下反映渠道:电话方式:12319城市管理热线、12345市长热线、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投诉电话4613125;网络方式:市委书记、市长信箱;书面方式:以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或区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记者 云艳芳)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