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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施行

近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二条,自2024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都应明码标价。公示价格信息应当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价格公示可采用的形式。规定相关主体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公示栏、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同时采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以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以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

此外,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办法》要求要进一步细化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明码标价具体内容及要素,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记者 李岸)

[责任编辑:任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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