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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赔偿标准何以适配高度市场化的民航业

光明网评论员:旅客托运行李受损赔付问题再度引发关注。媒体报道,一旅客近日乘坐航班从广州返回上海,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摔得“面目全非”,损坏严重,但航空公司却以内部规定为由,只能“按公斤赔偿500元”。

上述事件中,航空公司对于高价值托运行李赔付标准并非店大欺客,其依据是2006年民航局规章《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起旅客权益受损获赔金额就是正当合理的,相应的规章依据老旧显而易见。此外,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对于行李的损坏,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托运行李损坏也属于民法典合同相关条款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指导意见,旅客在此方面权益受侵害时,维权较难,获赔金额与现实情况有较大差异。

通常情况下,旅客托运行李受损的处置方式,是根据受损程度给予定额现金补偿或给予全新行李箱赔付。由于普通托运行李受损占比较多,且旅客基本能够接受对应的赔偿处理,因而民航业目前并没有专门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托运行李赔付相关标准。当旅客高价值托运行李受损时,如何取得令双方都满意的赔付方案,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托运行李受损,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难咎其责。前几年,机场“暴力搬运”托运行李的相关新闻常常见诸网端,虽然航空公司等方面声明将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托运行李的安全性能够得到保证。尽管如今许多机场全程直播行李托运过程,但这些做法对于提升托运行李安全程度有何助益,还有待观察。无法忽略的事实是,民航相关规章未及时更新,也意味着航空公司赔偿托运行李损坏的试错成本并不高。因而,根治托运行李受损现象,必须结合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态,适合调整赔偿标准,以提高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损坏赔偿上的试错成本。

近年来,航空公司在宣传时都会提及将提升服务质量,但从托运行李损害赔偿这个方面来看,服务质量是否真正提升需要打个问号。尽管行李损害赔偿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但作为高度市场化的民航业,有必要对老旧规定进行调适。从提升服务抢占市场角度出发,航空公司应该自我倒逼,比如自行明确规定提高受损行李赔偿标准等,来获取旅客信赖。当行李赔偿标准提升至市场合理范围时,行李托运安全程度自然可以得到提升,而这也是获得旅客满意度的方式方法之一。(光明网评论员)

[责任编辑:韩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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