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尸骨案,系一名村民信奉封建迷信,想通过毁坏亲属尸骨的方法来转运,从而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近年来家里灾难不断、生活不顺都是受已故小叔子孤坟的影响,便萌生了毁坏其尸骨的想法。王某某和儿子徐某经过商量决定焚烧尸骨,后雇佣挖机将王某某小叔子的坟墓抛开,从坟墓中挖出尸骨后进行焚烧并随意抛洒在水塘里。
王某某和徐某随意处置死者尸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尸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自然人在去世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也会消失,但在法律上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处置死者尸体、尸骨、骨灰。人的尸体、尸骨、骨灰其实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对死者尸体的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对死者家属的尊重,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社会陋习,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