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午9时,农历正月初十,春节假期后的首个工作周,浓浓的年味还未散去,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敲响了新年审判“第一槌”。随着一声清脆的的法槌声响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在第一法庭准时开庭。
2021年12月1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金穗农资门前时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15.22mg乙醇,属醉酒驾驶。
该案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后,刑事审判庭立即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1月31日上午,刑事审判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案,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某表示不上诉。
该案从立案至审结用时不超过24小时,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标志着前旗法院全力推进危险驾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刑事审判庭 石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