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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酒后驾车 男子被免予刑事处罚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记者从内蒙古高院了解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日前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情急下酒驾救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与他人饮酒。当日傍晚,村邻王某的妻子许某头部被同村村民打伤,情急之下,王某请求张某将许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说明饮酒情形拒绝驾驶,无奈在王某再三请求下,驾驶其自有小型普通客车(张某妻子、王某、许某)将许某送往医院救治。19时50分许,当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杭锦后旗陕坝镇原水利局路口时,被巴彦淖尔市交通警察支队杭锦后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张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28.88毫克乙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村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友善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本案中,案发当晚因村邻王某妻子被打后情急求助,张某表明他已饮酒不能驾车,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已有认知并已明示拒绝,因王某再三恳求及考虑到他作为社长、村邻、又是为救治病人的特殊情形,酒后驾车是他在情急之下拒绝未果的无奈之举,张某主观恶性与其他故意持侥幸心理的醉驾行为人相比要小;其次,驾车时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且被告人张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被查获而停止醉驾,其不存在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鉴于以上客观情形,依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张某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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