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系本市某旗县人,是一名货车司机,熟知“货车帮”平台订单发布及信息费支付等程序。2021年6月因急需用钱,遂在“货车帮”平台上发布由本市运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虚假信息,在货车司机抢单后让其点击已收货来收取对方支付的信息费,之后以涉密物资需要办理通行证、疫情期间不能发货等为由再三推拖,最后将被害人微信、手机号拉黑消失了之。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赵某某先后骗取太原市、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及本市的1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一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红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释法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经常奔波在路上的司机朋友,要绷紧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生活本不易,必须时刻提高警惕,紧紧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信源丨第二检察部 张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