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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口罩诈骗,换来牢狱生活

【案件经过】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发现疫情期间口罩紧缺,联系到被告人韩某某,指使被告人韩某某从网上购买微信号,并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诱使被害人张某订购51500个口罩并支付145230元。张某一直未收到货,便要求韩某某退款。孟某某指使韩某某,分多次向张某共退款31520元。后张某无法联系到韩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不法之徒会利用广大群众急切、急需的心理实施诈骗,在网络渠道购买防疫物资时需谨慎,面对诈骗“陷阱”要有一双慧眼,防止给利用疫情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也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面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要遵纪守法,坚决打击涉疫犯罪。非己之利,纤毫勿占,不发国难财、不谋疫情财,不仅是中华民族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李娜)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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