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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儿童车内死亡,“马大哈”家长是否应追责

9月21日,深圳一名3岁小孩被父母锁在车里3小时,在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抢救室内抢救,情况不容乐观。知情人称,医生告诉家属要接受现实,救活的希望不大,但他们一定会尽力。9月22日,沙井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医院称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没有生命体征。邻居称,女童父母中秋节外出吃饭打牌,将女童遗忘在车上。

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父母的第一责任,虽然将儿童遗忘在车内导致其死亡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悲惨结局,但惋惜之余,厘清并妥当认定马大哈家长的法律责任,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更多儿童遭遇无妄之灾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近年来,将儿童遗忘在车内导致其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家长自己,也有幼儿园老师。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将儿童遗忘在车内造成其死亡的行为符合过失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的法律构成。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现实中,类似事故发生在校车内时,作为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但是,父母等监护人疏忽大意将孩子忘在车内造成死亡结果的,鲜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能受传统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当作家庭内部事务,外人及公权力不宜介入。且国法不外乎人情,小孩死亡后,家长及亲属必然悲痛欲绝,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给外界带来公权力之手伸得太长,不讲人情的负面形象。

但在法治社会,“过于人性化”地考虑家庭因素,过度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不妥当的。纵观被曝光的家庭暴力事件,当女性、儿童被虐待、殴打、遗弃时,正是很多人特别是基层组织本着“不宜介入家务事”的心态“和稀泥”地处理,才导致弱势群体不断被其他家庭成员侵害,导致伤残乃至死亡的恶果。

而且,不追究马大哈家长责任不仅会给公众带来法律适用不平等的坏印象,更会让人产生儿童在父母面前没有独立人格,是父母“私人财产”的意识。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受伦理道德调整,更受法律调整。在法律上,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孩不是任由父母处置的小猫小狗或私人财产,而是独立于父母外的具体的公民,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脱的法律义务。

因此,父母或其他家长因监护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从轻、减轻处罚,有关部门也应对失职失责家长作出法律评判,警示家长应认真对待儿童权益,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史洪举)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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