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分为总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0条。是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这个条例全面系统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要求,广泛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苏永生)

[责任编辑:张彬]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