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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持续发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为巩固呼和浩特市创卫成果,作为城市治理主力军,今年,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明确新阶段的新目标,将持续发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精细管理长效化、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持续打好城市精细化管理“持久战”。

深入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城市管理部门职能落地。建立市城市管理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构,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强化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协调职能,合理规划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职能与权限,构建以市为主导、区为主体、街道和社区为基础的城市管理新体制。管好“人”“事”“权”,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服务能力,树立“执法即服务,管理即服务”的理念,制定中长期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计划,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同时,加强队容风纪、廉政勤政、工作作风改进情况的督察,广泛开展“企业大走访”和市民评议活动,自觉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一方面准确定位市区两级职能,体现市级执法宏观指导性,实现区级执法具体工作良好落实。另一方面实现组织机构在数量上精简、科学、合理布局。在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中,按照最低数量原则设置部门和职位,科学地分解职能,减少职位设置,杜绝闲职和冗员,做到每个职位都定事定责。横向解决部门间配合与衔接薄弱的问题,纵向解决市、区、街道综合执法的监管、管理、服务统一、协调问题。

强化城市治理能力,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全面落实“接诉即办”,提高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把企业和群众诉求摆在首位,确保诉求第一时间得到核实、处置和反馈,形成工作和服务闭环。补齐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中村、城边村、城乡接合部、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出入口、东客站等区域环境卫生短板,彻底解决垃圾乱堆乱倒、收集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提升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做到干净整洁有序,达到“十净十无”标准。健全城市网络化管理机制,突出重点街区,执行“随手拍”和“红黑榜”制度,抓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持续开展“六乱”、广告牌匾、共享单车、围墙围挡、私搭乱建、亮化管控、破路破绿等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不文明养犬类行为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培养居民垃圾分类习惯,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体系,全力推动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垃圾、污泥垃圾、分布式厨余垃圾、医疗垃圾处理等重点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公共厕所(青城驿站)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和日常维护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运营办法,降低公厕管理成本,提高开放率。继续推进违法建设、违规销售专项治理,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无证销售“零发生”。加强公共设施管理,施行全市的道路挖掘计划审核机制,严格控制道路重复挖掘;开展“多箱合一”“多线合一”“共杆共享”整治工作,城市主次道路沿线、小区内线缆要集中整理入槽,有条件的整理入地。解决停车难问题,启动和推广“智慧停车”系统,挖掘已有地下停车设施潜力,提高居住区等地下停车场、库的停车利用效率;科学设置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支持互联网自行车、电动车规范运营,实现严进、严管。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积极推进党建引领物业企业服务模式,强力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探索“智慧物业”“大数据物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智慧城管建设。大力推动智慧城管建设,实现多个城市管理应用场景有效整合,使城管执法和服务与企业和市民的需求精准衔接。切实做好国家、自治区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加强扬尘污染管控,开展散煤禁烧、建设项目“六个百分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专项整治。

加强城市管理法治建设,不断加大城市依法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把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城市治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现城市管理工作计划与任务、定性与定量、务虚与务实的方略性调整。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监管、管理、执法、强制、服务等各方面职能,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下放调整的实际,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实践,城市管理实行“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社区),四级网络(市、区、社区、路网)”的体制。建立高效能的城市管理运作机制,即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建立综合考核监督机制、建立行政监督机制、建立舆论宣传监督机制。把城市管理绩效作为考评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政绩的主要指标。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财政保障、城管执法公安保障、强制执行保障、司法保障、立法保障。实行数字化城管,精细化管理城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措施。做好立法计划与法制规章修订工作,将《垃圾分类条例》《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及时修订《停车场管理办法》,废止不适用法律法规。

(孙岳龙)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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