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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找到制度出口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缴纳社保的户籍门槛、工伤保险缺乏政策支撑、劳动关系认定难等问题应从多渠道打破桎梏,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见9月14日《瞭望》新闻周刊)

灵活就业群体的工伤保险,有一些制度性“硬伤”,比如,缺乏缴费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不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担待遇责任的做法。诸多新业态从业人员自始没有用人单位,也便不存在分担的可能。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多无固定工作场所、时间,如何认定工伤,界定工作时间、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情形,给有关部门带来难度。同时,因灵活就业形态的灵活性、不确定性,是否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参加了工伤保险后,一天24小时中受到任何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这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来说,恐怕难以承受。

某种程度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正“困在制度里”。这个群体背后是千家万户的利益诉求,必须找到制度性“出口”。国家层面可以尝试允许地方搞工伤保险“试验田”,凡是愿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明确基金保障机制等,待取得经验后,在更大范围推行。

基于灵活就业人员体量大,纳入工伤保险体系难度大的实际,也可以考虑自成体系。比如,江苏吴江地区实施的灵活就业保险办法中,要求灵活就业者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交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保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在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报销后,剩下的部分在职业伤害保险中按标准赔付。

在为劳动者求解更多利益难题时,我们不妨多一些尝试、多一些思维转变,尽可能早日补上相关权益保障的短板。(吴睿鸫)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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