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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点放孔明灯 多部门将严控治理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解裕涛)针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8月1日,包头市政府新闻办举办了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春节期间,包头市发生火灾次数上百起,相当大一部分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去年12月份以来,特殊气象条件导致空气污染加重,包头市连续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6次。期间,全市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全部停工,渣土堆全部覆盖,涉气的2000余家企业70%以上停产,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降幅明显。

但是,由于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等,导致包头市大气污染物浓度飙升,雾霾加重,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根据《决定》,包头烟花禁放的区域是: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同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即日起,包头市公安局严格全市烟花爆竹运输审批,同时将包头市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情况通报各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包头市做好源头管控。

对违反《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反《决定》点放“孔明灯”的市民,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进出治安卡口、收费站点可疑车辆查控,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目前,在禁放区域内,包头市区和有关旗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已全面停止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业务;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将不予换发新证。

接下来,应急管理部门将联合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控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地区,对于违反《决定》,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果市民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50。

在贯彻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民政部门在清明节等集中祭祀节日,继续在公墓开展“鲜花换纸钱”等活动,用鲜花交换群众手中的祭祀用品,引导大家采用环保、低碳的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

市民如发现有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可拨打民政部门举报电话:0472—5618625、5618626。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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