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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他以身试法被处罚

为有效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日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在临河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5月8日起临河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间、地点及法律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仍有部分群众熟视无睹。

5月12日上午,临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检查城区行业场所时,在金秋华城D区发现一男子在楼下燃放烟花爆竹,便将其带回公安局办案区调查。

经查,男子汪某是一家麻辣串店的老板。因《关于禁止在临河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刚刚施行,他觉得不会查很严,于是拿出过年剩余的一点烟花爆竹燃放庆祝开业。

汪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者 贾君莲 通讯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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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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