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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幸溺亡,谁来承担责任?

6岁的王某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生母在其三岁时离家未归,父亲平时在外打工。2020年3月的一天,王某某与其妹妹吃完饭后到离家约100米处的沉沙池边玩水,不慎掉入水中溺水死亡。经查明,该沉沙池由某单位负责建设施工,案发时池内蓄水深约2米左右,四周设防护栏,防护栏东北及西北侧均有缺口,车辆及行人可自由出入,且未见警示标志。

2020年5月6日,王某某的父亲认为某单位作为建设施工方未尽防护管理及警示告知义务,导致其女儿溺水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其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0余万元。

经法庭审理认定,该沉沙池由被告某单位组织实施,作为管理人对该沉沙池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且周围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故对王某某进入网围栏内玩耍不慎掉入沉沙池内溺水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而王某某的监护人,因外出务工将王某某交由年迈的父母看护,疏于监管致使其进入危险区域并发生溺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40%的责任。

此案关于溺亡责任的认定表明,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孩子溺亡,家长是无法完全免责的,盲目推卸责任,人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很难奏效。因此,要想真正防止溺水事件这样的意外发生,家长是预防的第一道关,家长必须尽到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为防止悲剧发生,学生与家长要提高重视,共同行动,珍爱生命,科学防溺。

孩子要做到六个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下水游泳,不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和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水情的水域游泳,不盲目擅自下水施救。

家长要做到四个知道:知道孩子去了哪里,知道孩子在干什么,知道孩子和谁一起,知道孩子什么时间返回。

生命无价,各位家长要教育孩子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

供稿 | 民事审判第一庭   燕晋宇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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