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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高空抛物入刑震慑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们的人身安全。在处置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处罚偏轻,导致一些人抱持侥幸心理,不惮于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而实际上,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而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该类犯罪行为,就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就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高空抛物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再也不能因为未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免于受到刑事追究。意见有利于大幅提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成本,令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起到有力的震慑效果。

此外,现实当中,不少高空抛物行为人系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不力有关。高空抛物入刑,将有利于敦促广大监护人切实履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魏文彪)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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